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7,附民,19,200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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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53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適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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