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8,交簡附民,10,200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就本院98年交簡字第128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5 日上午11
時53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訊問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蘇錦秀
書記官 劉晨輝
通 譯 林政男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調解委員 簡華揚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並於民國98年3 月6 日前給付完畢。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右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劉晨輝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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