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8,交簡附民,14,200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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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簡字第1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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