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乙○○
原告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98年交簡附民字第6號因過失重傷害刑事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鄧晴馨
書記官 林怡君
通 譯 方志中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元。
給付方式:於九十 八年四月九日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於九十八年五月九
日給付新台幣拾捌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
二、九十八年三月十日以後原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原告 自行申請強制責任險給付。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林怡君
法 官 鄧晴馨
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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