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8,交簡附民,9,2009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98年交簡附民字第9號因過失傷害刑事附帶民訴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鄧晴馨
書記官 林怡君
通 譯 方志中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元。
給付方式:於九十 八年三月二日本院九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九號準備程序
時當庭給付。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林怡君
法 官 鄧晴馨
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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