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就本院98年交易字第21號一
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98年3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劉家祥書 記 官 劉謹翊調解委員 陳本川調解委員 郭成昌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乙○○○ 到訴訟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 到被 告 甲○○ 到關 係 人 國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羅東通訊處 簡肇辰 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
㈠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共壹佰參拾萬元(上開金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前給付壹佰壹拾伍萬元,餘款壹拾伍萬元自九十八年五月份起,每月一期,按期於每月二十八日給付五千元,至清償完畢時止,上開各期款項由被告逕匯入原告乙○○○羅東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上開各期款項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㈡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㈢原告願於收到第一期款項壹佰壹拾伍萬元後,撤回對被告之告訴。
㈣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右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劉謹翊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謹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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