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8,交附民,7,2009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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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公司羅東站
上列被告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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