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8 號就本院98年交易字第9 號一
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3 日上午10 時
33分日,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蘇錦秀
書記官 劉晨輝
通 譯 林政男
調解委員 陳本川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甲○○
原 告 鍾水秀
被 告 乙○○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式如下:⑴其中新台幣參佰萬元於民
國98年4月3日前給付完畢;
⑵其中新台幣伍拾萬元自民國98年5月15日起至民國102年6月15日止,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台幣壹萬元。上開⑴、⑵之分期,如遲誤一期履行,
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四、右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劉晨輝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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