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甲○○
丙○○
兼 上 二人 庚○○
法定代理人
乙○○
丁○○
原 告 共同 林健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戊○○
己○○(即海山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九號就本院九十八年交訴字第一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調解室和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謝佩玲
書記官 李玉雲
通 譯 陳其明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乙○○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律師
被 告 戊○○
和解成立內容:
一、 被告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一百零五萬元,其中 六十九萬元由被告戊○○於民國98年3月31日給付。
其餘三 十六萬元由被告戊○○自98年4月30日起至100年3月30日止 ,每月30日前給付一萬五千元。
給付方式:由被告戊○○ 匯入戶名乙○○在礁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 帳戶。
二、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李玉雲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 李玉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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