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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77、68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與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以附表所示之犯罪方法,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地點,竊取甲○○、丁○○、乙○○等人如附表「竊得物品」欄所示之財物。
嗣甲○○因家中遭竊多次,而自行裝設監視器,始發現為其兒子之友人丙○○所為,經報警後循線追查,而知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坦承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及以附表所示之行為方法,竊取上開被害人所有之物,核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指訴失竊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監視錄影畫面等為證,堪信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其他安全設備」,係指門扇牆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防盜之一切設備而言,如門鎖、窗戶等等,是本案附表編號一至四之上開被害人2樓所裝之窗戶,依通常觀念亦均係有防盜之功能,自屬安全設備之一種。
是核被告所為,係各犯如附表「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
而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加重竊盜罪或加重竊盜未遂罪與無故侵入住宅罪間,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之例,應從一重之加重竊盜或加重竊盜未遂罪處斷。
另附表編號四部分,被告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施,然因未取得財物而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而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之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未遂罪、普通竊盜罪間,犯意個別,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因無工作缺錢之犯罪之動機、目的、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手段、造成被害人財產上之損失、素行、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06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編│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竊取財物│犯罪方法│所犯法條 │所犯罪名及│
│號│ │ │ │ │ │ │宣告刑 │
├─┼────┼──────┼───┼────┼────┼─────┼─────┤
│一│97年11月│宜蘭縣蘇澳鎮│甲○○│現金新台│徒手踰越│刑法第321 │犯踰越安全│
│ │底某日12│嶺腳路109號 │ │幣(下同│二樓窗戶│條第1項第2│設備竊盜罪│
│ │時許 │ │ │)3萬元 │侵入住宅│款之加重竊│,處有期徒│
│ │ │ │ │ │竊盜 │盜罪、第 │刑陸月。 │
│ │ │ │ │ │ │306條第1項│ │
│ │ │ │ │ │ │無故侵入住│ │
│ │ │ │ │ │ │宅罪 │ │
├─┼────┼──────┼───┼────┼────┼─────┼─────┤
│二│97年12月│同上 │同上 │現金1800│同上 │同上 │犯踰越安全│
│ │25日12時│ │ │元 │ │ │設備竊盜罪│
│ │48分許 │ │ │ │ │ │,處有期徒│
│ │ │ │ │ │ │ │刑陸月。 │
├─┼────┼──────┼───┼────┼────┼─────┼─────┤
│三│97年12月│同上 │同上 │現金800 │同上 │同上 │犯踰越安全│
│ │29日13時│ │ │元 │ │ │設備竊盜罪│
│ │26分許 │ │ │ │ │ │,處有期徒│
│ │ │ │ │ │ │ │刑陸月。 │
├─┼────┼──────┼───┼────┼────┼─────┼─────┤
│四│98年1月 │同上 │同上 │無 │徒手踰越│刑法第321 │犯踰越安全│
│ │8日14時 │ │ │ │二樓窗戶│條第2項、 │設備竊盜未│
│ │10分許 │ │ │ │侵入住宅│第1項第2款│遂罪,處有│
│ │ │ │ │ │內搜尋財│之加重竊盜│期徒刑參月│
│ │ │ │ │ │物,惟未│未遂罪、第│。 │
│ │ │ │ │ │竊得財物│306條第1項│ │
│ │ │ │ │ │而未遂 │之無故侵入│ │
│ │ │ │ │ │ │住宅罪 │ │
├─┼────┼──────┼───┼────┼────┼─────┼─────┤
│五│97年11月│宜蘭縣蘇澳鎮│丁○○│DVD電影 │趁店員不│刑法第320 │犯竊盜罪,│
│ │3日 │中山路106號 │ │光碟4片 │注意之際│條第1項之 │處有期徒刑│
│ │ │「阿波羅影視│ │(片名為│,徒手竊│竊盜罪 │貳月。 │
│ │ │租書城」 │ │「邁阿密│取 │ │ │
│ │ │ │ │風雲」、│ │ │ │
│ │ │ │ │「雪拉比│ │ │ │
│ │ │ │ │」、「特│ │ │ │
│ │ │ │ │洛伊:木│ │ │ │
│ │ │ │ │馬屠城」│ │ │ │
│ │ │ │ │、「惡靈│ │ │ │
│ │ │ │ │古堡3」 │ │ │ │
│ │ │ │ │) │ │ │ │
├─┼────┼──────┼───┼────┼────┼─────┼─────┤
│六│97年11月│宜蘭縣蘇澳鎮│乙○○│CD3片( │趁店員不│刑法第320 │犯竊盜罪,│
│ │中旬某日│中山路1段157│ │片名為「│注意之際│條第1項之 │處有期徒刑│
│ │ │號「宜羅聯大│ │舞曲大閱│,徒手竊│竊盜罪 │貳月。 │
│ │ │賣場」 │ │兵」、「│取 │ │ │
│ │ │ │ │悲傷之外│ │ │ │
│ │ │ │ │」)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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