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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3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晴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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