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8,易緝,9,2009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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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緝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坦承故買贓物之犯行,核與卷內相關證人、被害人之供述相符,並有扣案物可證,足認被告涉嫌故買贓物之犯行,犯嫌重大,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民國98年4月9日執行羈押。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7月9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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