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8,簡附民,22,2009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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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同上
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藍介龍 同上
李淑梅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簡附民字第22號就本院98年簡字第466號過

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上
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劉家祥
書 記 官 劉謹翊
通 譯 劉明宜
調 解 委員 陳正行
調 解 委員 莊文東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乙○○ 委任
法定代理人 甲○○ 委任
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 丙○○ 到
被 告 丁○○ 到
被 告 戊○○ 到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藍介龍 到
李淑梅 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丁○○、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付清,上開款項由被告逕匯入原告法定代理人丙○○華
南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原告願於收到上開款項以後撤回對於被告之刑事告訴。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劉 謹 翊
法 官 劉 家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 謹 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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