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8,簡附民,23,2009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就本院98年簡字第442號妨

害名譽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上
午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劉家祥
書 記 官 劉謹翊
通 譯 劉明宜
調 解 委員 郭成昌
調 解 委員 簡華揚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甲○○ 到
被 告 乙○○ 到
丙○○ 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二人均願當庭向原告口頭道歉。
【被告二人當庭起立向原告表示鞠躬道歉(向原告說對不起)】。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原告願撤回對於被告之刑事告訴。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劉 謹 翊
法 官 劉 家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 謹 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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