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8,聲,133,200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典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晴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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