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8,聲,138,2009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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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甲○○
即被告之父
被 告 乙○○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年紀老邁,須待被告照顧,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為第2次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上開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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