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8,聲,257,2009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憲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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