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8,聲,277,2009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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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搶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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