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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98年6月2日以法矯字第0980020397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99年6月25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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