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8,聲,282,2009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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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及詐欺等案件,為本院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7月及5月,並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98年9月1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98年8月30日,業經法務部以98年6月4日以法矯字第0980020882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憲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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