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8,聲,287,2009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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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違反毒品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6月4日以法矯字第0980020882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98年11月2日。

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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