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8,聲,288,200906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於具保人乙○○提出保證金後釋放在案,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於具保人提出保證金後釋放之事實,有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附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移付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按址傳喚未到,拘提無著,有上開刑事判決、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戶籍查詢資料在卷足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已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晴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