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8,聲,301,200906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律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十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二十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謹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