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8,聲,303,200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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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所犯如附表編號5減刑後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4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盜匪條例、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3減刑後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附表編號5減刑後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4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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