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8,訴,9,200906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98年2月2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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