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8,附民,46,200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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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乙○○
丙○○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訴字第13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憲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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