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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甲○○
樓
兼上一人 丙○○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乙○○
上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6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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