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香港商周大福珠寶金行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現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
甲○○
(現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
上列被告丙○○等因98年度易字第25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香港商周大福珠寶金行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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