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丙○○
原告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65號就本院98年度易字第257號
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上午11時
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謝佩玲
書記官 李玉雲
通 譯 謝孟庭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丙○○ 未到
原告訴訟代理人 乙○○ 到
被 告 甲○○ 到
和解成立內容: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肆仟元,並自民國98年6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李玉雲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玉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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