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9,交簡附民,78,201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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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黃仁川
被 告 游文政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簡字第8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映佐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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