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9,交聲,231,2010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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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231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
異 議 人 楊文明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宜監字第裁43-Q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明異議事件,於楊文明所涉肇事逃逸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對於聲明異議事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楊文明聲明異議事件,因涉有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嫌,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99年度交訴字第23號判處罪刑後,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此有起訴書、裁判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異議人前揭刑案犯罪事實之認定及確定判決之結果,核與本件聲明異議違規行為及應否裁罰之認定有關,為避免裁判結果發生歧異,並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首揭規定,於前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程序。

二、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鄧晴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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