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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261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
異 議 人 蕭宗德
即受處分人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民國99年10月7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宜監字第裁43-Q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蕭宗德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蕭宗德於民國99年9月16日12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307-WB號自用大客車,行經宜蘭縣羅東鎮○○路497號前,因有「發生無人傷亡交通事故,未依規定處理逕自駛離現場(對象車輛2413-PH)」之違規情事,為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開羅派出所員警製單舉發,嗣異議人於應到案期限前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函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異議人有前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千元,並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99年9月16日,駕駛車牌號碼307-WB號自用大客車,執行載送洗腎病患勤務時,於上揭事故地點,與靜止停在路旁之車牌號碼2413-PH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因事故發生時其車上載有洗腎病患及家屬,需先將洗腎病患及家屬送達醫院,以便準備後續洗腎作業,才會先行駛離擦撞現場,且慮及雙方均未發生任何傷亡,故於先行將洗腎病患及家屬送達醫院後,便立即主動告知醫院主管事故發生之地點時間,並於受害車輛車主尚未知悉本件事故發生前,委請醫院主管通知該名受害車輛車主,然後再報警處理備案,異議人並非肇事後故意離開擦撞現場,為此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得為訴訟上之證明者,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又法院受理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定有明文,是以法院審理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時,當有其適用。
從而法院於審理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如就原處分機關所認定之行為人違規事實仍有合理之懷疑,而無法確信行為人確有該當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該處罰條文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此際即應依訴訟法上之待證事實「倘有懷疑,則從被告之利益作解釋」之證據法則,作為受處分人有利之認定。
四、經查證人即處理本件事故之員警游志祥於99年11月26日本院訊問時證稱:「(問:為何知道本件事故發生?)是羅東分局勤務中心110轉告的,當時是說該處有車禍要我們到場處理。
我大概於當天11時50分將近12時到現場的,現場有博愛醫院的主任在場,還有被撞的車主也在場,而異議人不在現場,發生擦撞的車子也不在。」
,「(問:是否知道博愛醫院的主任、對方車主名字為何?)主任為何人忘記了,另一車主姓『王』。
我看登記聯單登記人為王國穎。」
,「(問:你的勤務報告中有提到當時王姓車主有告訴你說是他報警的,有何意見補充?【提示並告以要旨】)後來我也有去勤務中心調取資料,被撞車主也告訴我們是對方即異議人的車子,那邊的人報警的,也說是王國穎通知王信的,王信才知道他車子被撞了。」
等語(詳本院卷第45頁),足證本件係警方尚未知悉本件交通事故前,異議人即委由王國穎通知警方及被撞自小客車車主王信之事實。
此外,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員警報告書各1紙在卷可稽。
足見異議人所辯:於肇事後因車上載有等待洗腎之病患及家屬,為求先將洗腎病患及家屬送達醫院,以便準備後續洗腎作業,方先行駛離事故現場,隨後並委請醫院主管王國穎通知該名受害車輛車主王信,再報警處理備案,其主觀上並非基於逃逸之故意等語,即非無據。
從而,自難認定異議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之故意或過失。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所辯:其並非肇事後故意離開擦撞現場等語,尚非無據。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異議人有原處分機關所認定前開違規行為之故意或過失,自應作對異議人有利之認定。
原處分機關不察,遽對異議人為前開裁決,即難認為允當,應認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改諭知異議人不罰,以資適法。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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