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0,聲,489,201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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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宜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陳志宜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始得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經核聲請人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定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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