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0,聲,502,2011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忠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字第1283號、100年執聲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忠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李忠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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