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0,聲,503,201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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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韶瑋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韶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韶瑋因強盜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邱韶瑋因強盜案件,為本院95年度訴字第5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102年6月1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80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2年3月31日,業經法務部以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6876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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