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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平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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