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陳泰允
被 告 林雅甄原名林怡婷.
上列被告林雅甄因100年度簡字第527號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鄧晴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