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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森茂
被 告 林昱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森茂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昱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0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23號刑事判決判刑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600號、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882號刑事判決分別駁回上訴確定,茲被告業經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足認被告現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詩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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