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0,聲,490,2011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勝陽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勝陽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邱勝陽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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