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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慧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參點玖壹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嘉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99年度毒偵字第883號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3.9121公克),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前揭扣案晶體1包經鑑定結果為:「…毛重4.1433公克,淨重3.9121克,取6.9毫克以3ml之甲醇浸泡過後進行鑑驗,檢驗結果:檢出含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99年10月6日慈大藥字第9910061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
是前揭扣案晶體1包係違禁物至明。
又張嘉慧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一情,有該署檢察官99年度毒偵字第780、869、883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2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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