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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宏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100年9月1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8月31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6876號函核准假釋出獄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晴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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