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坤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字第1301號、100年執聲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坤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陳坤炎因公共危險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