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0,訴,234,201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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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智豪
選任辯護人 林正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智豪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鄭智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相關證人於偵查中證述及被告自白,被告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罪嫌疑重大,惟同案被告陳余忠否認犯行,此部分仍有傳訊相關證人對質詰問之必要,並參酌起訴書所載被告販賣次數多達29次,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100年5月19日裁定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詩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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