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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子庭
邱清松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火炎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子庭、邱清松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參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黃子庭、邱清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予以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琬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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