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謙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謙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陳謙俊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