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114,201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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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阮勝鴻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勝鴻所犯如附表編號一1至10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阮勝鴻所犯如附表編號二1至6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查受刑人阮勝鴻因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分別就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琬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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