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1,聲,122,201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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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胡志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林志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志雄所涉固屬5年以上之重罪,但本案經鈞院交互詰問完畢,重要目擊證人康晨勇已到庭證述當日開槍之人為李傳芳,被告未持槍、開槍,且有勸阻李傳芳不要開槍等事實,應認已無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查無事實足認非將被告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進行,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殺人罪嫌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茲本件業經本院認被告罪證明確,判處無期徒刑,是因上開情事依然存在。

且被告於本件犯案後,即已逃亡,至緝獲時已達15年餘,茲再經本院判處重刑,應有逃亡之虞。

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林琬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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