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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溪成
具 保 人 丁福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101年度執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福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溪成前因竊盜案件,經鈞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丁福龍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出具現金保證(100年刑保字第67號)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65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
嗣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及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均未到案,現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等情,有前開判決書、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2月14日宜檢文典101執2445字第2243號函、併案通緝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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