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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殷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殷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六合彩簽單壹拾伍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殷杲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其經營六合彩賭博,犯行反覆且持續,應屬集合犯,各成立一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聚眾賭博罪;
所犯上開二罪,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三、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經營六合彩賭博之規模、期間、對社會風氣所造成之不良影響及犯後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15張,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法 官 劉壽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沈峰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罰金數額已依法提高為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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