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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哲明
被 告 郭文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哲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哲明因被告郭文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號:100年度易字第453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收據號碼:100刑保字第72號),已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嗣前開案件業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被告屢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均未到案執行,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琬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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